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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文定与谢锡华、HODSONTASHAMAREE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定,谢锡华,HODSONTASHAMAREE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000号原告:吴文定,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谢锡华,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被告:HODSONTASHAMAREE,女,澳大利亚联邦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吴文定诉被告谢锡华、HODSONTASHAMAREE涉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吴文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阮春莉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琦珊欧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