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文定与谢锡华、HODSONTASHAMAREE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定,谢锡华,HODSONTASHAMAREE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000号原告:吴文定,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谢锡华,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被告:HODSONTASHAMAREE,女,澳大利亚联邦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吴文定诉被告谢锡华、HODSONTASHAMAREE涉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吴文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阮春莉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琦珊欧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