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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兴中、张圆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兴中,张圆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2033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杨新路252号3幢119室。法定代表人王晓桥,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曼曼,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中,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张圆圆,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兴中、张圆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23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01年9月29日,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天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1份。2004年11月23日,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兴中、张圆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则上于每年一月、七月上旬缴纳半年物管费,业主如未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滞纳金。原告天地物业公司向天地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层住宅物业费缴纳标准为0.4元/平米/月。被告杨兴中、张圆圆的房屋面积为112.68平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4日的物业管理费923元未交。天地物业公司催讨未果,向本院起诉。庭审中,被告杨兴中、张圆圆未出庭应诉。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天地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杨兴中、张圆圆应缴纳物业费。杨兴中、张圆圆欠付物业管理费923元,天地物业公司主张92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天地物业公司与杨兴中、张圆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逾期未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天地物业公司对滞纳金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兴中、张圆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23元及滞纳金(以923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兴中、张圆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诗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龚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