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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贵彬、XX、贺强、孙盼、袭颖、张桂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张贵彬,XX,贺强,孙盼,袭颖,张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贵彬,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朱家村一组00014。被执行人XX,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朱家村一组00014。被执行人贺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西榆树村五组5-15。被执行人孙盼,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袁家村西张组2524。被执行人袭颖,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欣荣社区00005。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朱家村四组00277。本院在执行(2016)洼证内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贵彬、XX、贺强、孙盼、袭颖、张桂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公证处(2016)洼证内字第57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