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乔贵福与张亚州、汪文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贵福,张亚州,汪文萍,张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592号原告:乔贵福。委托代理人:刘克浩、于华东,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州。被告:汪文萍。被告:张亚平,系莱阳市东关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贵福与被告张亚州、汪文萍、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贵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贵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迟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