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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敖敦格日勒与诺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敦格日勒,诺拉,斯琴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353号申请执行人敖敦格日勒,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诺拉,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敖敦格日乐与诺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50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诺拉、斯琴巴特尔、斯琴巴特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敖敦格日勒、敖敦格日乐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诺拉、斯琴巴特尔、斯琴巴特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敦格日勒、敖敦格日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诺拉、斯琴巴特尔、斯琴巴特尔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敖敦格日勒、敖敦格日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