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5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西部棉业公司与雅居房产公司、施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希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399号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法定代表人刘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建华、雷宏,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施希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施希福,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5.9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兰祥审 判 员 王道阳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