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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寇栓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68号原告李红霞。被告寇栓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与被告寇栓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红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张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