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执复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雷华生、李雪芳等与马高祥、梁样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华生,李雪芳,陆姚凯,卢歆,雷应万,马高祥,梁样均,南宁市宇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南宁市宇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执复2号申请复议人雷华生(原异议人)。委托代理人蒋惠红。申请执行人李雪芳,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海洪。申请执行人陆姚凯。法定代理人姚华爱,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海洪。申请执行人卢歆。法定代理人卢本宁,农民。被执行人马高祥,农民。被执行人梁样均。被执行人南宁市宇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代表人雷华生,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宇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雷华生,该公司经理。原异议人雷应万。申请复议人雷华生不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异字第0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裁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异字第00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林伟海审判员 罗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发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