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库伦旗库伦镇某嘎查委员会与呼和吉玛、呼日乐巴特尔、斯琴毕力格、初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伦旗库伦镇某嘎查委员会,呼和吉玛,呼日乐巴特尔,斯琴毕力格,初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库伦旗库伦镇某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山,嘎查达。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呼和吉玛,女,蒙古族,个体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呼日乐巴特尔,男,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斯琴毕力格,男,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初一,男,蒙古族,农民。上诉人库伦旗库伦镇某嘎查委员会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雁 北审判员 巴 根 那审判员 王 丽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