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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343号原告王某,无职业。被告吕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因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辉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