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雁民初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红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红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雁民初字第03833号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红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红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5元。审 判 长 毕智强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