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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邓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2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博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