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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伟国与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梦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国,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梦留,李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88号原告:周伟国,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职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梦留,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贞,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国诉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梦留、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梦留、李贞银行存款4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伟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梦留、李贞银行存款4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