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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虎与被执行人XXX、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康某,男。被执行人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女。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靖边榆林炼油厂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尹明良审判员  苗靖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寰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