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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西萍、檀高城与陈荣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萍,檀高城,陈荣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张西萍,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檀高城(系原告丈夫,原告之一),男,1950年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檀高城,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荣昌,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萍、檀高城与被告陈荣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拆除建造在原告厝驳岸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权保护纠纷,现被告自行拆除建造在原告厝驳岸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萍、檀高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西萍、檀高城负担。审 判 长  鄢振彬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