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华亭县通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合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通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合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548号原告华亭县通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华泰汽配城。法定代表人聂海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庆阳合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华大道(大众汽车销售对面)。法定代表人何龙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华亭县通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合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庆阳合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原告诉求被告返还代付车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庆阳合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