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司小忠与黄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小忠,黄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724号原告:司小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开仁,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忠诉被告黄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小忠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小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小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正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