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志兰与绥宁县六鹅洞养生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兰,绥宁县六鹅洞养生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58号原告刘志兰,女,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被告绥宁县六鹅洞养生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小丁,系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兰撤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晓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