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聂运明与焦振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运明,焦振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224号原告聂运明,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太康县。被告焦振伟,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运明诉被告焦振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运明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运明负担。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