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101号被执行人: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万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剑波。本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00元。因鑫光公司未缴纳该款,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鑫光公司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1355元。因被执行人鑫光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98355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期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敏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