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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彭卫萍与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王兆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卫萍,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王兆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213号原告:彭卫萍。委托代理人:吕方静,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602室。法定代表人:王兆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兆胖。原告彭卫萍为与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王兆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卫萍以与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卫萍以与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卫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30元,减半收取13115元,由原告彭卫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巍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