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潍坊盛翔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盛翔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909号原告潍坊盛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驻地。被告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龙港三路8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盛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查封被告江苏力昊化学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或车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 妍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