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石爱芹与郑巨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爱芹,郑巨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855号原告:石爱芹。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巨谦。原告石爱芹与被告郑巨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2015年2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原、被告结算后,被告未偿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巨谦应偿还原告石爱芹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倪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