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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47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