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田扬、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扬,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关涛,丁宏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344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郇耀武。被告田扬。被告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物流园区北1号。法定代表人林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鹰。被告刘小雨。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俊峰。被告关涛。委托代理人被告田扬。被告丁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扬、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关涛、丁宏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宏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宏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宏强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