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7民初281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高邑县民政局结婚,阴历4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孩张宸滋。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二人性格、脾气、志向等多方面不相融合,造成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不能很好的化解,夫妻感情一般,结婚至今被告经常无故耍脾气,因为各种小事和原告生气,致使原告心灰意冷感觉不到一点家的温暖。综上,原、被告感情已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其主观意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农历四月十六举办婚礼,四月八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生于××××年××月××日,取名张宸滋。双方自2016年正月起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至今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考虑到双方矛盾的起因皆为生活琐事,如果能够妥善处理双方关系,互敬互谅,维持家庭完整是有可能的。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综上,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会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