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尚珍与被告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尚珍,李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3民初433号原告罗尚珍。委托代理人谭祖勇,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丁。原告罗尚珍诉被告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尚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罗尚珍诉称,2015年7月15日,被告李丁在担任开江新东方医院院长期间,以医院购买设备差资金为由向原告罗尚珍借款20万元,约定每月按2分计算给付利息4000元,随时用随时还。后经原告罗尚珍多次催收,被告李丁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丁偿还原告罗尚珍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张。3、开江县新宁镇新安社区的证明。4、证人张仕福、罗良菊的证言。被告李丁未到庭,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举出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李丁在担任开江新东方医院院长期间,以医院购买设备差资金为由向原告罗尚珍借款20万元,并出具:“今借到罗尚珍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月息2分,每月付息4000元,随时用随时还。”的借条一张。被告李丁按约定月息2分给原告罗尚珍付利息2个月。后经原告罗尚珍多次催收,被告李丁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李丁偿还原告罗尚珍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2015年7月15日,被告李丁向原告罗尚珍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的客观事实存在,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李丁应按照约定月利率2%向原告罗尚珍支付利息。故原告罗尚珍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丁一次性偿还原告罗尚珍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其利率按约定月利率2%从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亚军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肖前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