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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404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罗某某已归还原告肖某某水泥款5000元,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