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绿创真空镀膜厂、梁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绿创真空镀膜厂,梁洪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291号原告: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徐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江淑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元,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绿创真空镀膜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梁洪秋。被告:梁洪秋,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横栏镇绿创真空镀膜厂投资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绿创真空镀膜厂、梁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明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原告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佩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