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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贾玉州与贾玉康、李爱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州,贾玉康,李爱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341号原告贾玉州,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玉康,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爱霞,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州诉被告贾玉康、李爱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玉州负担。审判员  滑德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