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俞瑞康与郑永、郑光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瑞康,郑永,郑光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032号原告:俞瑞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始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无固定职业。被告:郑光增,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代表人:杨刚,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瑞康与被告郑永、郑光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瑞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