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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580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张倩,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英霞,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智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