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580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张倩,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英霞,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智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