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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沃汉、冼玉珍与乔伟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沃汉,冼玉珍,乔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沃汉,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秀德兴。上诉人(原审被告):冼玉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秀德兴。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联益,系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周沃汉、冼玉珍因与被上诉人乔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书面通知周沃汉、冼玉珍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周沃汉、冼玉珍至今没有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周沃汉、冼玉珍提出上诉后,未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沃汉、冼玉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