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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侨申请执行何洁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侨,何洁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丁侨,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何洁琳,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丁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洁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74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洁琳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可以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7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光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