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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陈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陈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0149号原告:王光华。委托代理人:李红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平。原告王光华为与被告陈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赔偿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原告王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12日19时00分,陈建平骑电动自行车,沿龙丽线行驶至龙丽线龙游县东华街道街路村路段地方时,刮撞行人王光华,致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陈建平赔偿王光华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7000元。2013年9月12日,陈建平出具给王光华《欠条》1份,承诺该7000元赔偿金于2014年春节前付清。付款期限到期后,陈建平未支付该7000元赔偿款。2015年11月13日,王光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建平支付上述款项,后撤诉。至今陈建平仍未支付王光华上述款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平支付原告王光华赔偿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建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菊仙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