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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凤春诉被告牟星明、李海丰、王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春,牟星明,李海丰,王维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836号原告:朱凤春,前郭县人,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第一被告:牟星明,前郭县人,农民,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第二被告:李海丰,前郭县人,农民,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第三被告:王维建,前郭县人,农民,住址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春与被告牟星明、李海丰、王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春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凤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