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楼凤春与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凤春,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516号原告:楼凤春,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王云岗,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组织机构代码:736048699。负责人:黄韬。原告楼凤春为与被告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宣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