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8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甲,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16时许,向某乙在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平江县伍市镇茅草坪村的公路时,怪前方车辆没有避让其通行,就将三轮摩托车超过去挡在前方车辆前面,导致过往车辆无法通行。被害人潘某(中巴车司机)看见前面的路被堵住了,便驾驶车辆从公路左边超车,向某乙看见后怪被害人潘某不该超车,并与潘某发生打斗,后被边上群众及被告人向某甲拉开。被害人潘某随即驾驶中巴车离开现场往向家镇方向送客。向某乙因与潘某打斗致自己身体受伤,便不服气,在被害人潘某驾驶车辆从向家镇掉头回来后,向某乙又在平江县伍市镇茅草坪村将潘某的中巴车拦下,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在现场,向某乙再次和潘某发生纠纷,并且发生打斗。被告人向某甲为帮助向某乙也参与到打斗中,并从地上捡了一根长约半米的木棍在潘某头部打了两棍,当时致被害人潘某头部流血。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某头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向某甲属主犯,同时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提请依据刑法相关条文判处。被告人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向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潘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向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木棍;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向某乙、毛某、向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伤情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