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邬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邬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100号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委托代理人张浩。被告邬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