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695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义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与被告结婚生育女儿后,被告染上嫖赌等不良习惯。双方从2011年底分居至今。双方曾协议离婚,但是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没达成一致。我深感婚姻无望,为此诉请离婚,要求抚养女儿,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自己的相关主张没能提供证据。被告周某甲没到庭参加诉讼,没能提供相关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88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订婚,××××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一九九二年农历腊月初五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双方见面次数不是很多,过年过节见过面,没有矛盾。我是初婚,被告也是初婚。婚后感情前期还可以。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叫周某乙,现在不上学了,在原被告自家厂子里干活。××××年××月初八生育一女孩,名叫周某丙,该女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一九九三年七月初七与老人分家。上述查明有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但是对感情破裂的主张没能向法院提供证据,因此,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建议珍惜多年夫妻情感,以不离婚为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