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永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331号原告:李永萍,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原平市永进密封有限公司经理,住原平市。委托代理人:郭晋岗,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法定代表人:高俊国,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萍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萍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永萍负担。审判员 丁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