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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山东金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华盛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华盛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尊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华盛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华盛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