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与叶海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叶海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6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20号七楼。负责人张帆。委托代理人强磊,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南,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5层A单元、28、29层。负责人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诉被告叶���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宜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