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仕平、马仕恒等与陈国周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周,马仕平,马仕恒,马贵政,周美丹,周仕福,马贵华,廖美升,马仕伦,周仕高,王美德,马建平,黄春雷,周小龙,周恩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国周,男,壮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宝登,凤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仕平,男,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仕恒,男,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贵政,男,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美丹,女,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仕福,男,壮族,农民。(一审审理期间已病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贵华,男,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廖美升,女,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仕伦,男,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仕高,男,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美德,女,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建平,男,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春雷,女,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小龙,男,壮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恩强,男,壮族,农民。上述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马仕平,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上述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马仕伦,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钟茂坤,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国周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凤山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蒙江浩、黄忠任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幼怡担任法庭记录。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凤山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凤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陈国周。审 判 长 祝 贺代理审判员 蒙江浩代理审判员 黄忠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幼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