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东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州东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71-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德州东泰家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德州金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陵字第5**号的房产及地号为1-3-100-224,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06字第025**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成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