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婺执字第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新祥与张介文、张伟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新祥,张介文,张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婺执字第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新祥。被执行人张介文。被执行人张伟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婺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介文偿还申请执行人俞新祥借款人民币66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8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4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142元,被执行人张伟文对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张介文、张伟文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介文进入执行阶段的债务合计人民币1627019.98元(扣除已给付的68900元),为保障所有债权人利益,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介文名下的位于婺源县蚺城街道文公北路107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群审判员  汪 强审判员  王五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