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伟诉被告朱殿玉、孙兴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朱殿玉,孙兴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冯伟,男,生于1990年11月17日。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殿玉,男,生于1986年6月3日。被告孙兴万,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与被告朱殿玉、孙兴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冯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