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9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960-1号李某某与肖某某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公司,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960-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肖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某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籁大道22号的房产,案外人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社区(伙牌工业园)1幢的房产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某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籁大道22号的房产;二、查封案外人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社区(伙牌工业园)1幢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新忠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