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耿丽丽与彭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丽丽,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耿丽丽。被执行人彭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伟160877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