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晓与台州市路桥广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台州市路桥广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098号原告李晓。委托代理人张皓(系原告李晓之叔,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台州市路桥广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黄施洋村四区142号。法定代表人李正聪。原告李晓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广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从事车床工种,约定工资3600元/月,被告未给原告交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6日15时,原告在公司操作外壳加工产品,开启机器时右脸不慎被飞出来的外壳砸伤。原告伤后被送至台州市博爱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右侧颧面部软组织损伤,右侧上全颌骨骨折,右侧颧弓、颧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下颌骨骨折,14.15号牙冠折。2015年7月3日,双方在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53300元。2015年7月16日,台州市博爱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原告需一年以后行取拆除内固定手术及住院治疗等。2016年3月16日,原告因旧伤复发,到内江市中医院复查,诊断为:右侧颧弓,颧骨骨折术后,右侧上下颌骨骨折术后,左膝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变性伴关节囊积液,左股骨外侧髁剥脱性软骨炎,至2016年3月25日出院,医嘱原告继续门诊治疗,在护具保护下适当功能锻炼。2016年6月25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工伤七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为8000-9000元,营养护理期为150天。2016年3月31日,原告诉至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该委不予受理。现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4485.14元、住院护理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1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132.5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40132.50元、后续治疗费87000元、停工留薪工资43200元、鉴定费2550元;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16000元;合计509900.14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广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调解书约定调解内容履行完毕,双方终止一切关系,原告自愿放弃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现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反悔提起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军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雪萍 来源: